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
开展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对健全救护队组织机构,补充应急救援装备,改善救护队基础设施,促进救护队自身建设,提高救护队应急救援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号)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安监总办字〔2005〕211号)发布实施后,我省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取得了较快进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0〕169号),明确提出了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煤矿和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应当进行资质认定,未取得资质,不得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取得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从事非煤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矿山救护队需进行相应资质的认定。
国务院《决定》再次明确了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权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非煤矿山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省煤矿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的认定管理工作。取得四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独立承担本矿(场)救援工作。取得三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救援及相关救援服务活动。
二、资质条件
三级资质条件:
(一)组织机构。1.矿山救护队组建1年以上。 2.救护中队编制,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每个救护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队员。3.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
(二)队伍素质。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从事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2.矿山救护队配备有技术负责人。3.救护中队队长、副队长的年龄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周岁。4.经过专业培训,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三)救护装备。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气呼吸器;2.每个救护中队不少于2辆矿山救护车。3.配置救灾录音电话,移动电话和声能灾区电话。4.配有多参数气体测定仪、高倍数泡沫灭火机。5.配有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信息设备,设专用电子信箱。
(四)基础设施。1.具有值班室、值班、待机休息室并配备相应设施及设备。2.具有会议室、学习室、装备室。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施和综合训练器材。4.具有车库、器材库等设施。
(五)综合管理。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2.坚持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救护队质量标准化不低于省级。3.坚持参加矿山救援业务训练和技术竞赛。4.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5.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
四级资质条件:
(一)组织机构。1.救护队员不少于18人。 2.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二)队伍素质。1.队长、副队长应当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相应的矿山专业知识,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2.经过专业培训,救护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三)救护装备。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气呼吸器。2.至少有1辆矿山救护车。3.配置救灾录音电话和声能灾区电话。4.配有自动苏生器、灭火器具和气体检测仪器等。
(四)基础设施。1.具有值班室、值班休息室。2.具有装备室、战备器材库。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施。
(五)综合管理。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重大活动,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2.坚持参加矿山救援业务训练。3.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4.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
(一) 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 组织机构及队伍的情况;
(三) 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情况简介;
(四) 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复印件);
(五) 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配置的文件(复印件);
(六) 救护队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有效证书复印件),救护队队员培训考核的情况;
(七) 矿山救护队的资产、主要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情况;
(八) 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 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和指导辖区内所有矿山救护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资质认定的申报工作。2011年底前,所有专职矿山救护队必须取得三级以上资质;2012年底前,所有兼职救护队必须取得四级资质。
(二)已取得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需从事非煤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救护队,按原有建制申请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
(三)办理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或者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安监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四)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的初次认定为三级或四级,达到晋升资质等级条件的可提出逐级晋级申请。矿山救护队的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和地址等其中之一发生变更的,或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要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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